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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30
游泳裁判按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需要参加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专业理论及业务培训并进行考试。
报考条件:
1、各省(区、市)体育局推荐的、具有较强业务能力的一级游泳裁判员。
2、年龄在50岁以下(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3、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裁判法,并能熟练准确运用者。
4、一级裁判员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两年以上一级裁判员经历(经历计算以授予一级裁判员证书年度开始)。
(2)自授予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之日起,至少参加省级以下游泳比赛裁判工作6次或参加全国性游泳比赛裁判工作3次。
(3)必须担任过省级游泳比赛的副总裁判以上职务或全国性以上的(含区域性达标赛和有4个以上不同省、区、市队参加的邀请赛、杯赛)游泳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4)在裁判工作中无重大失误。
(5)无担任游泳比赛总裁判签字的裁判工作经历无效。临场裁判工作实践考试职务不作为该裁判的工作经历。
(6)35岁以下具有高水平外语、计算机特长的人才,可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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