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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01
农业和林业相关部门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林木种子生产者向林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源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备等。 林业局在收到以上申请材料后,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材料明细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种子检验仪器和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4、种子经营场所的照片、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5、注册资金证明; 6、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 受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3、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应有恒温干燥箱、人工气候箱、天平、扦样器等种子质量检验的仪器设备;经营无性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的,应有游标卡尺、钢卷尺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4、具有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种子检验人员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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