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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06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3)居住证持有人符合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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