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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12
建造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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