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教育
大家一起学习
更新时间: 2026-08-21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更换建造师(监理师):(一)发包方与建造师(监理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监理)合同的;(二)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单位除名,且已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因工作调动调离原单位的,还须完成新注册单位名称变更登记);(三)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需提供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四)被依法撤销注册或吊销建造师(监理师)注册证书不能履行职责的;(五)受限制进入建筑市场等行政处罚,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建造师(监理师)的。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一)款情形外,确需变更建造师(监理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中标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经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予以备案。(一)印证变更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拟继任建造师(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三)拟继任建造师(监理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和相关业绩材料;(四)经继任建造师(监理师)本人签字确认的拟上岗到位的《项目管理委托书》。第十二条 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进行变更的,原中标建造师(监理师)在6个月内不得在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担任负责人。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热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