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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22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是指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包括报告和影像资料)互相认可。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与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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