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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25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办理失业登记: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2、各类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流程:(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肄)业文凭;(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5)办理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办理《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由城镇单位具体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单位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到具体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妥就业登记证编号等手续,以使其有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凭证。对属地管理难以确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提请具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征求工商、地税、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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