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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29
办理条件1、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2、在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下同)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
3、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可以养小型观赏犬,每户只可养一只。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4、在城市市区外,一般允许每户养一只犬,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外。办理材料单位:
1、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3、养犬安全管理制度;4、养犬设施和场所证明;5、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6、与单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犬只数目清单(含犬种名称)。个人:
1、个人身份证明;2、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3、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办理流程单位: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养犬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民警到养犬场地审核后,经养犬管理负责人审批。
2、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个人: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向养犬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养犬管理负责人审批。
2、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犬只准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地点:个人办理需5个工作日,单位办理需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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