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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8-31
一、具备下列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申办需提交的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报告;(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5)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具有资格证书,一级医院5年临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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