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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9-04
按照市教育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关于建立基层教师队伍跨区域流动机制的实施意见》(邯教〔2021〕28号)文件规定,本市非主城区县(市、区)之间流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参加工作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4.生源地为拟调入县且有固定房产;
目前,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实施时间尚未确定,待细则出台后,拟流动对象可对照实施细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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