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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禁渔钓鱼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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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9-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将内江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内江市天然水域(沱江内江段及全市所有河流)。

二、禁捕时间自2020年10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禁捕内容禁捕期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范围内开展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四、专项(特许)捕捞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实行专项管理。

五、监督管理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拖网、围网、地笼网、罾网、滚钩等禁用渔具,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捕捞,禁止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禁止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等行为。违反禁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春季禁渔期,禁止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一线多钩的垂钓行为,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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