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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6-25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且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计算年休假工资的方法如下:
将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将日工资收入乘以休假天数,再乘以3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例如,如果职工月工资为10000元,年休假天数为5天,则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如下:
日工资收入 = 10000元 ÷ 21.75天 ≈ 459.77元
未休年休假工资 = 459.77元 × 5天 × 300% ≈ 6896.55元
因此,单位应支付职工6896.55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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