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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一般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月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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