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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实习期可抵试用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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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8-28

实习期和试用期意义并不相同,不得用于相抵。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意见》来看,实习期的两个重要性质为:(1)实习者为在校学生;(2)实习期未建立劳动关系。而试用期,是针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以后才会产生的,在《劳动合同法》中将试用期规定在正式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性质为:(1)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2)有确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3)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性质的行为,因此工作虽然是连续不断的,但是实习期和试用期不可以相抵充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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