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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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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6-07-13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一)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六)委托鉴定。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五)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七)审核材料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2、 工伤职工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3、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4、 工伤职工生活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5、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6、 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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